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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租赁个人住房产生的取暖费,水电费规定由我公司承担,但房东个人名头的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种方式可以房东代开发票按转售处理,另一方式出租方可以制作分割单给你方作为你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凭个人抬头的发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