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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投资的B公司收入管理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10-13 09:08
个人理解,如上所述,既然“B公司的财务及行政人员全由A公司的员工负责”,则为A公司实际为B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可以据实为B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可以将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依法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管理费用。
关键在于事实。如果确实不如人家赚钱,关键是申报数据完全真实,那税负率低本身没有问题。再比如后面几种情况,还是说,关键在于真实,没有对外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总之,如果基于完整真实数据申报纳税,基于完全真实业务开具和取得发票,那就没有问题。关于资料,并无统一要求,税务机关要什么给什么即可;或者说,你们有什么就提供什么。
实不相瞒,这不仅正常,而且其实是厚道了——直言休怪。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如实、足额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法定义务。而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税务机关其实可以直接立案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以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停票、联合惩戒、黑名单、移送司法等)。如上所述,先要求“自查”,然后要求准备资料,其实是给机会的——就是说,仍然作为一般补税处理,而非上面所述几项。因此,还是建议,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以平和方式处理较好。
计入什么科目需要看该笔支出具体的用途。
如果厨师被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如员工食堂)工作,其相关支出可能计入职工福利费;
如果厨师在生产经营部门(如对外营业的餐厅)工作,其工资属于生产经营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计入相应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