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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您好,问题提到的服务内容,属于36号文所规定的殡葬服务,提供该服务,如果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长春:单位16%,个人8%;失业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为行业浮动费率。生育保险已经和医疗保险合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 上年工资总额的 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 2%比例 缴纳。具体可咨询社保9612333和医保81110000。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