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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公司职工,代推销产品,佣金不能代缴个税,销售收入是全额确认,这个种情况可以按佣金的金额冲销收入吗
首先为您解释一下所谓“无法代扣缴个税”。假设张三去机场,告诉人家说“无法提供身份证”,请问他如何登机呢?又或者假设您公司告诉推广人员“无法支付佣金”,对方也不同意啊。
不是“无法代扣缴个税”,是您主观上未把法定义务作为必须要做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销售收入全额确认是正确的;佣金应当作为销售费用。
非常简单,以对方提供必要信息,作为支付前提即可。不提供就不支付。(关键要有法定义务这个意识。)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