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结转成本时间选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6
会计上成本和收入是相配比的,会计上已结转成本,说明应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结转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如果已经发货,但款还未收到,收入还没有确认,那么成本就不应该结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合同的付款方式修改为赊销或分期付款形式,根据所得税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
我认为不管哪种方式,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税法的规定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所有方,而不是承租方,您负担了,都属于承担了别人应该缴纳的税费,不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印花税需要按合同金额缴纳,也就是5亿。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资本公积增加,则涉及印花税缴纳义务——与增加原因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