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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
2、省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附加税费:按项目所在地适用税率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同上
企业所得税: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依据:1、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