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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问题
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其他合理情形的前提下,如无法做到资金与票流一致,应保存好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是否会对后期产业园厂房出租或出售导致影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就有关“三流合一”的解释——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从大类上讲,这个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开具“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形成两篇论文的发表,一项专利证书”,则计入“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