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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果合同的付款条件中约定,合同签订且项目启动7日内付款,这种约定方式属于合同中有约定的付款日期。项目启动7日内付款,如果7日内取得款项,收讫款项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7日内未取得款项,项目启动7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