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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招待费
毫无疑问,您自己可能心里也清楚,肯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难以取得嘉宾个税申报所需个人资料”,我另举例子即可:您向客户付款,原本也不知其银行账号,则客户提供即可;提供账号乃是付款必要前提。再比如,客户没有带身份证,可以上飞机吗?所有人都知道不可以。此处也是一样,发放上述发放购物卡,定位于以“取得嘉宾个税申报所需个人资料”为前提之一,则此问题自可解决。关键是定位:您自己先定位于可以“无法取得”,自然“无法取得”了。(然而,做飞机,您自己却定位于必须带身份证。)取得相关信息,依法扣缴个税;这可是法定义务(和做飞机带身份证一样)。转变理念即可。
一、这不叫“企业承担”。无非就是800+200=1000,还是1000+250=1250;企业只是赠送金额改变,纳税人一定是个人。
二、这和抽奖一样。您问我“如果实在拿不到这些个税信息”如何?我想问“如果实在没有受赠人银行卡号、没有受赠人口袋、没有受赠人双手”,您怎么送出去呢?
非常简单,谁来拿,谁提供信息。
您做得假设根本不合税法。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