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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建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产权证书,房屋建造发生的成本,如何做账,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企业自建经营用房可分期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1】B公司2016年5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借:工程物资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6月10日该批工程物资全部用于本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0×0.4=68000
借:在建工程1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0
工程物资1000000
2017年6月份(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涉及税种: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起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因此,无论企业是否办理房产证,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