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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调整。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有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对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需要判断一下给与个人的股权激励,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有决定权就由谁代扣代缴
您好,课程内容讲述中是包括的。在您做测试题的第二节内容“股权激励制度概述”中第2:42左右的内容,讲述了股权激励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成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过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解答】您好!(1)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5]35号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规定。因此,凡是参与境外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就属于股票期权。
(2)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汇发[2012]7号文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所以,税务局和外管局都需要登记备案。
(3)“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境外上市公司以境外上市公司自己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关于控制关系两者可以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