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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量P=50件,每日使用量d=9000/360=25(件)
经济生产批量^2=[2×9000×200/5×50/(50-25)]
因此,经济生产批量=1200(件),
经济生产批次为每年9000/1200=7.5(次),
平均库存量=1200/2×(1-25/50)=300(件),
经济生产批量占用资金为300×50=15000(元),
与经济生产批量相关的总成本^2=[2×9000×200×5×(1-25/50)]
与经济生产批量相关的总成本=3000(元)。
                                                                
                                                            
                                                        
                                                        
                                                    
                                                
                                                
                                            
                                            可以报销。(花自己的钱,给员工办福利,这是好事。)
一、账务处理,可按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若据实报销,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没有全国统一文件。)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并入职工福利费,一并计算扣除。有个不太确定方面,若取暖费发票开给个人,则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个人手中租赁车辆,除了需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还有一个就是代扣个税问题,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可以凭其他资料账务处理,但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但个税还需要代扣,否则也存在税收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有个文件条款请您看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出租方应当给承租方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承租方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出租方发票,则属于出租方的凭证,可复印一份给承租方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