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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收汇
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取得报关单但不收汇的,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外贸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申报免税;否则,需视同内销征税。
一、报关单有价格,且无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报关单FOB价确定,否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此样品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如果可以划分的不得抵扣,如果不能划分的进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题中所称样品无进项,不代表不需要转出,还有诸如水电费等项目进项,如果无法划分的,也需要按规定计算转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