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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规定,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