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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免抵退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6]945号、国税函[2008]862号等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但上述文件已经失效。请问目前现行有效的政策是否还有列名企业的特殊政策,如果还有,有效的文件是哪个?如果没有了,那么现行生产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资产的要求是什么?
此外,请问生产性企业自行采购材料、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加工(取得加工费发票),收回产成品后用于出口,此模式下是否认为该产品是自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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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olive 提问于 2022-03-0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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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2-03-07 16:41

    财税〔2012〕39号附件5规定了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四)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适用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问答

  •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25 11:39
  • 操作指引: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3010),核实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若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则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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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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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出口退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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