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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使用
如果按您的描述,母子公司之间也没有约定和支付利息,就是属于无偿拆借行为,如果你们属于集团公司,那么增值税上可以适用财税(2019)20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已将该政策延期到2023年年末),关于集团公司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的规定,不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但从所得税角度,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您可以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一下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