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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实际用于什么项目?
就是您所说的文件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了,“其中涉及的(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只要专用于“上述项目”,才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原本就不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九条是说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再强调一遍,对于固定资产来讲,兼用不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归二十九条管。
如果仍然无法理解,那直接告诉您一个法律原则:特殊优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