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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受托研发,那是给人家干活;简单来讲,那是人家在研发。这部分费用需要单独出来。这是您公司提供(研发)劳务活动的相应成本,不是您公司的研发费用。
二、若无法确定能否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则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先按费用化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既然“组装、销售”,那元器件作为“原材料”吧。
二、先说“如果是所有权控制权是归受托方”,难道人家花了钱,研发完成产品归您,这人家为什么要花钱呢?或者说,人家花了钱,得到了什么呢?
至于共同研发,这有明确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维护和维修属于俩种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维护类属于现代服务税率6%,维修属于劳务,更换配件属于货物,劳务货物税率均为13%,建议分开约定分开核算,否则会从高对所有业务纳税。
计入2025年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涉及损益调整,直接计入调整年度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确实,正如“财税2018年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对此,或者至少每季度出具监测数据,或者依法采取上述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