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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
首先,我为您解释一下,上述情形,您公司并未“吃亏”,不存在所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反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
我们举例来看,比如截止2022年1月,您有留抵税额60万元,假设您没有申请退税,2022年2月出现了销项税额70万元,然后您缴纳了10万元,且此刻不能再留抵退税了。
然而,如果您在1月申请退回这60万元,2月则需要缴纳70万元,这样您其实净资金流出还是10万元啊。所以说“并没有吃亏”。
2022年2月之前的道理,我们已经讲完了。
然后,要从2022年3月开始讲了。显然,如果不是小微企业或者特定制造业等行业,则距今未满6个月,自然不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再解释一下您最后这句“因为22年2月已经缴纳增值税税,故应该从22年3月开始重新计算6个月”的疑问吧。“缴纳增值税”当然不会反而导致不能“留抵退税”,而是说您这个月把留抵税额用了、抵了,而没得申请了。假设依照上面数据,您2月不抵那60万元,直接缴纳70万元,自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