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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个规定还生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既然已经要“追溯”,显然无法穿越回“费用发生年度”备案,只要啥时候发现了,啥时候补这个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相关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