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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费与餐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8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午餐补助的定义如下: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午餐补助。 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从“我司收到外包公司给我司开具发票”、“外包公司只负责做饭”描述来看,乃是外包公司给您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您公司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此业务未涉及视同销售(我举个例子,施工企业到建设方来盖房子,不存在“建设方租地给施工方一说”,这儿也是如此:外包公司来您公司做饭,那个餐厅从来都是您公司的)。
房产税方面,您公司全额从价计税即可。
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销售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如上所述,若此软件产品,与“二次开发”乃是同时发生,或者说,销售的就是“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则属于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而若销售“软件产品”在前,之后再发生“二次开发”,那就是兼营,则需要分别开票。
对方要求是对的。
如上所述,“客户对我公司有一项产量未达标的处罚”,实为您公司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而给予对方“销售折让”。若之前您公司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则此时理当就此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