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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业务
此操作有风险。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输费用,则应当作价外费用。建议由C公司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公司代垫运费(签订相关合同确认),C公司将运输发票开具给A公司,由B公司垫付运费并将该发票转交A公司,A公司支付B公司垫付的运费。否则B公司收取的运费可能会被认为是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这样不会出现所谓的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垫付的意义在于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价外费用”。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