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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业务
此操作有风险。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输费用,则应当作价外费用。建议由C公司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公司代垫运费(签订相关合同确认),C公司将运输发票开具给A公司,由B公司垫付运费并将该发票转交A公司,A公司支付B公司垫付的运费。否则B公司收取的运费可能会被认为是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这样不会出现所谓的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垫付的意义在于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价外费用”。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