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个人购买我公司产品,需要开公司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
为什么以个人名义打款,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呢?实际业务是公司购买还是个人购买呢?
一般这样情况建议不予开具,如果是个人购买,开具发票给公司,那么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这样就属于虚开发票情形了。不管是专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可以的。
如果是公司购买,建议公司直接付款。
实际工作中确实有小额支出,个人垫付,公司报销,需要开具公司抬头发票情况,比如出差时的住宿费用等,但如果是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是应该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才能证明是公司采购行为,才能给公司开票。
主材总承包委托分包企业代为采购的意思,就是分包只是代为采购,替对方采购,显然发票是应该开给总包方的,否则开给分包方,分包就变成包工包料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不计入分包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专用发票,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该进项税不能抵扣。理论上港杂费发票开具方时可以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该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做发票勾选时应当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选择“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所以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在支付港杂费时最好取得普通发票。
之前购买叉车时是否抵扣过增值税?如果没抵扣过,是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