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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贷行业,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是否可以开6%的专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专用发票,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该进项税不能抵扣。理论上港杂费发票开具方时可以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该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做发票勾选时应当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选择“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所以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在支付港杂费时最好取得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