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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征收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2)住宿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旅游服务与住宿服务,乃是“堂兄弟”关系,不存在所谓“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开法。
我明白您的意思,是想说收的旅游费里包含住宿费;那么,您买一辆车,收的车款里自然包含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事实上,旅行社收的钱,就是旅游收入;住宿、餐饮是旅行社的支出。就如收的车款就是车辆收入,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乃是成本。
代订,与实际提供服务,不是一个概念。比如您说通过“携程”平台。如果“携程”只是代理这个业务,则酒店给您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如果另外向“携程”支付手续费,则“携程”仅就手续费给您开具“代理服务”发票。即使“携程”自营酒店业务,也是“携程”直接给您开具“住宿服务”发票,而不是所谓“旅游服务——住宿费”。我要了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住宿服务”所属分类,还是“住宿服务”,即开具“住宿服务——住宿服务”。
主材总承包委托分包企业代为采购的意思,就是分包只是代为采购,替对方采购,显然发票是应该开给总包方的,否则开给分包方,分包就变成包工包料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不计入分包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专用发票,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该进项税不能抵扣。理论上港杂费发票开具方时可以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该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做发票勾选时应当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选择“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所以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在支付港杂费时最好取得普通发票。
之前购买叉车时是否抵扣过增值税?如果没抵扣过,是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