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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其他公司用房屋頂工程款跟我们公司签订了顶账协议,但是房屋没有过户,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贵司提供的文字表述及合同,顶账房是从开发商获得的,基于此,该套商品房是新建房,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自开发商交付之次月起算。实际交付和合同约定时间产生差异,在现实工作当中屡见不鲜。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和是否办理产证手续无关。
政策参考如下: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