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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销售A产品2箱,赠品B产品1瓶,一共1万元,开具发票时,赠品的B产品是否需要按照价格比例计算单价开具
买赠销售模式,实质上是以实物折扣方式销售商品。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结合两个文件,我认为买赠行为应该按主要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分摊计算各自金额开票。
实务中,也有将赠品和主要商品按公允价分别开在两行,同时按赠品价额再开具一行折扣金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