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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无法收回,判决胜诉,是否可以根据判决书入账申报损失?是否可以不申请执行?
这个可以分情况来讲:
一、若逾期三年以上,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二、若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以上二者,须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如上所述,若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应依据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既然判决胜诉,此时理论上不应确认损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您的想法完全可行。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