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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经纪机构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需要备案吗?

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是一般事项(需备案),如果非房地产经纪机构增加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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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2-08-2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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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2-08-24 09:37

    只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就需要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原件,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地、固定经营所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任职材料(复印件);

    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及时制作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并向市大数据中心归集电子证照。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或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等备案信息,以及补办《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由专人使用企业“法人一证通”等身份认证设备,线上提出相关申请,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区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五)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系统信息注记后,再办理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 2022-09-08 16:06:21
      李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从事帮助工业园区或者物流园区介绍客户,如果介绍成功我们向工业园区或者物流园区收取一定的佣金。
      所以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进行房地产经纪备案?备案之后从事这个业务,是否一定要在公司挂靠具有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

      ps.公司并不涉及商品房买卖/租赁。
    • 2022-09-08 17:57:31

      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规定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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