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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的意外保险是否可以企业所得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如上所述,既然“统一”购买,显然并非专为上述“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则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增值税也不得抵扣。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相关资金流水(您不可能支付现金吧)可以作为辅证。
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水果则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对于这个问题,若要严格来讲,会计科目方面或者尚可推敲。但是既然您的问题乃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其实债务重组、现金折扣并无差异。比如销售100万,实收了95万;则增值税销售额皆为100万,而企业所得税则是确认为“100-5”(无论此5乃是债务重组还是现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