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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首先,无法税法还是会计,绝对没有“福利费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规定。简单来讲,发生多少就要提多少,发生不了计提也行——只不过,实际发生且超过工资14%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但不是不让提,更不是不让花。
一、计提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要根据员工岗位来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二、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账务处理就是如此;怎么记账,税法管不着。如果超过14%,纳税调增即可(若未超过,则据实扣除——也不是虚扣至14%)。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