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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说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需要根据主业判断按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进行纳税。但如何判断主业,是按经营范围还是按收入占比判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还需要结合您的合同签署的条款综合判断按货物或者服务纳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8)42号公告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你销售的属于机器设备,同时负责安装,如果合同中分别签署,财税分别核算,可以按兼营的方式分别按货物和安装服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