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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这是个税收问题;而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与“固定资产”单独,则为会计问题。二者不必混为一谈。
至于“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无形资产”,我不知道您的意思是什么?
这下我明白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收费权(属于其他无形资产),当然还有其他,与这题无关,我们就不说了。
我的意思是说,“收费权”不构成房产税计税基础。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是一方面。
二方面,即使地价,也未必全部交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针对您的情况,我举例来讲:
比如房屋1000万元(这是房产税征收对象),面积500平。然后再说往“房屋”并的“地价”(土地本身不是,而是并入“房屋”;“收费权”更是直接不用考虑):
(一)征地成本2000万元,面积5000平。
(二)收费权取得成本3000万元。
那么,计入房产原值(这是个“房产税”概念)的“地价”为:
500÷5000×2×2000=400万元。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