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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消防工程虽未在列明项目之内,但显然符合上述原则定义且上述项目乃是部分列举(后面有“等”)而非全面列举。(事实上,房产税政策关于“附属设施”就有“消防工程”一项,其实道理一样。)
因此,消防工程属于“房屋建筑物”组成部分,不享受设备器具相关优惠政策。
不能。既然“消防器材”用于房屋、作为附属设施,则其本身并非“固定资产”,而是“存货”。优惠所指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必须是“设备、器具”类“固定资产”才行。(也许有人说,“消防器材”可以计入“工程物资”,但“工程物资”本身也不是“固定资产”,而其一构成“固定资产”就是“房屋建筑物”组成部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