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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摊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以的。
如果确实人员属于母公司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发生的不管是工资,社保还是其他费用都应该在母公司列支和税前扣除,如果有兼职情况,可以做成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方式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就是说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管理服务发票,子公司支付费用作为成本入账,母公司取得收入,对应人员的工资社保差旅费用等属于母公司成本支出。
其实,这与“转移给关联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简单来讲,卖的什么(转移的什么),就开什么。当然,“建筑服务”乃是一项服务,本身也不是资产,这没法转移的。比如转移一台设备,就开具“销售设备”;转移一宗办公楼,就开具“销售不动产”。
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无法取得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提醒: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