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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会计准则中关于经营性租赁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加坡是亚洲范围内对IFRS体系接纳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名义上新加坡使用的是其自有的新加坡会计准则(SFRS),但从2002年起SFRS就开始向IFRS趋同,如今它几乎已是IFRS的拷贝不走样 —— 唯一的例外是IFRIC 2(对联营企业中所持股权赎回权的某些特别规定)未被新加坡准则所接纳。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该准则基本沿袭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一、IFRS16会计的处理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IFRS16规定,承租人要对租赁期长于12个月的租赁(租赁资产的金额低的“小额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体现:一方面确认一项表明其享有运用相关资产权利的“使用权资产”,另一方面也要确认一项表明其担负支付租赁款责任的租赁债务。这一规定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将不再是游离于表外的项目;同时承租人也必须在利润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1.超过12个月和一定金额(如5000美元)的租赁的账务处理。按照现有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时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不同的账务处理:融资租赁需要纳入表内核算,也就是在表内同时确认资产及相应负债;而经营租赁业务不需要纳入表内核算,仅是在经营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期确认经营租赁费用。与现行租赁准则IAS17不同,IFRS16规定,除12个月以内或低于一定金额(比如5000美元)的小额租赁外,其余租赁都要纳入会计报表内核算。对承租人来说,IFRS16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如下:第一,会计确认。当一项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项可辨认资产(不管使用条款是否说明),或当承租人按照合同有权控制该项资产的使用、获取与使用该资产有关的大约全部经济利益时,承租人就能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这一租赁安排。第二,初始计量。承租人按照租赁付款额现值对自己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进行最初的计量。第三,后续计量。承租人常常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折旧的年限可采用租赁期及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的那一个;同时承租人还要按照租赁开始日的已确定折现率,运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不同资产负债日的租赁负债。2.少于12个月、低于一定金额(如5000美元)租赁的账务处理。对低于一定金额的低值资产之租赁或租赁期少于12个月的短期租赁,承租人就可不确认资产和负债,可按直线法直接确认租赁费用,会计处理与现有的租赁准则规定基本相同。IASB讨论了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相关资产,可能被认为是低值资产。3.增加了列报和披露规定。IFRS16对于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列报有新规定:已确认的一项资产和负债,可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开列报,也可与类似相关资产及相关负债一起列报;同时也要在类似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中,单独列示这项资产和负债的金额。IFRS16对承租人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列示,和现行租赁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对承租人的要求基本相同。IFRS16大幅扩展了有关租赁的现行披露要求,增加了10个方面的定量披露,还要求承租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规定披露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并且区别于其他金融负债单独披露。
(二)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出租人来说,IFRS16沿用了现行准则中的出租人会计模型,把租赁划分成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做出账务处理,故其对出租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尽管出租人会计处理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但是因为IFRS16改变了租赁定义及转租、合同合并、合同分拆等指引,所以出租人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更重要的是,IFRS16规定的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有可能引起承租人重新规划租赁安排,从而影响出租人的经营模式和其与承租人进行的商业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