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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保险 所得税税前抵扣以及个税缴纳
一、企业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二、企业为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准予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由于目前对补充医疗保险个税这块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也建议实务中遇到此种问题,再和所属税局核实一下,最终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应将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另外您说的意外险是指的什么呢?目前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外险只有: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的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