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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地补偿款涉税问题

我公司2011年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一直未完成动迁且改变规划,所以一直未能开发,现政府已决定收回该地块并给予补偿,请问:一、补偿款都需要交什么税?二、政府收储前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契税及印花稅可否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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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枫 提问于 2023-01-3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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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3-01-30 18:58

    1.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政府支付的补偿免征增值税;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收到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收入。3.所缴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不应予以退还,其实这些税金损失已包含着补偿款。

    • 2023-01-31 16:24:40
      补偿款就是一直未开发的土地,包括土地本金和利息,十一年后支付的利息,这个利息是否要在收到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怎么界定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最关心的是是否计入收到利息当年的计税收入中?这么多年资金也是有成本的
    • 2023-02-02 13:43:44

      1.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2.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收入属于补偿收入中的一部分,参照上面搬迁政策处理。

      4.利息收入是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建议收到利息收入当面进行纳税申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如上所述,“2023年10-12月期间”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9-02 16:2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就“零星采购”这个业务而言,其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买卖合同》以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但是,我可以明确地和您讲,发票肯定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并且,现行印花税法体系下,已经没有核定征收一说了。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至于“只要有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说,您可请其提供税法依据。虽然按照我的性格,一般不作绝对论断;但对于此问题,我还是有些把握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9-02 16:2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二、职工福利需要整体计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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