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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合同中规定的律师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支付,如何进行报账?
个人理解,对方律师的差旅费是不能计入您公司差旅费科目的,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你们负担,但是由对方律所合并开票,把差旅费和咨询费合共开具咨询费的发票向你公司收取。如果一定要以差旅费的发票在您公司入账,我理解也应该计入咨询费用科目,因为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这个是由于咨询产生的相关费用。
车票肯定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旅客运输服务明确是车票要有本企业员工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
至于住宿费发票,我理解如果属于为了咨询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正常经营的支出,进项可以抵扣的。
但我还是建议费用由律所以咨询费方式增加进来,开具咨询费发票的方式支付,是最好的。如果必须以差旅费用和车票报销支付,建议你和主管税金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明确一下,是您公司请设计公司设计了标商(商标还是标商?标商具体是什么),然后所有权归属于您公司,但这个费用是商品运营商来支付吗?如果是这样,应该属于别人替你承担您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但你并没有给运营商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个您无法开具发票的。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理解您的意思,麻烦再详细说明一下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