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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减除额
这个条款,没有作废。我需要为您详细解读一下:
比如,张三给甲公司搞了一项设计,设计费(税前)3000元。
一、甲公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440元
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是扣除800元的。
二、张三次年3至6月间,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时候,张三所有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要并在一起,统一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减掉已经缴了的,进行多退少补。
在这个环节,就是一概执行20%了,比如上项设计费,张三只能扣除600元,把2400元并到综合所得里。
是并入20%(2400)的。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请您务必要注意:收入、收入额不是一个概念。收入3000元,收入额2400元;并入综合所得的是“收入额”,即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