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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采购的时候,一般纳税能开9个点的票,小规模开3个点,从他们报的价中,我们怎么选能知道哪个最划算
不可一概而论啊。关键在于总价。假设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
比如说甲公司报价109元,税额9元;乙公司报价也是103元,税额3元多。这样甲公司可以多抵6元增值税,但这个增值税,是您自己花钱买来的,也就是说,其实是一样的;而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也是一样(100元)。但这前提是您公司一般纳税人;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那显然是乙公司好一些。
首先,咱们进行价税分离(假设您是含税价):
第一个:价91.74,(增值)税8.26;
第二个:价87.38,税2.62.
首先,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必考虑;因为无论抵多抵少,都是自己花钱买的,抵8.26,您就拿出8.26给上家,抵2.62您就拿出2.62给上家。总之,自己花多少钱,就抵多少,那是一样的。
如上所述,第二个不含税价比第一个少了4.36元,扣除所得税扣除因素,第二个比第一个净便宜3.27元。因此第二个较好。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明确一下,是您公司请设计公司设计了标商(商标还是标商?标商具体是什么),然后所有权归属于您公司,但这个费用是商品运营商来支付吗?如果是这样,应该属于别人替你承担您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但你并没有给运营商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个您无法开具发票的。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理解您的意思,麻烦再详细说明一下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