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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
您好,“返利”就是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它不仅可以激励销售方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在实践中没有采购返利和销售返利之分。“返利”就是一个普通的商业行为,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对其定义。
收到返利,如果对应的商品没有销售,应当冲减资产价值;对应的商品如果在当年已经销售了,应当冲减当年营业成本。对应的成本如果在以前年度销售了,应当调整以前年度利润。
常见的涉税风险有以下几种:
1、 收取返利方不能向支付返利一方开具发票。应当是支付返利一方向收取返利一方开具红字发票。发票的税目应当与销售的商品相同。否则会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2、 收取返利一方不能将收取的返利确认为收入,否则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多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3、 支付返利的一方应当冲减收入,不能确认为费用。否则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多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关于返利的税收政策现在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