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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设备出口事项

老师好!我公司拟将融资租入方式购进(已取得设备所有权),已使用8年的机械设备做出口销售,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哪些内容?是否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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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3-1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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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板块小编 2023-03-15 14:59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应该是符合视同自产的出口标准的。如果生产企业出口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可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否则出口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如果不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免税申报,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转出。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8 13:4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9:2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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