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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收入准则中,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还是有一个新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五、(一):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现金折扣”答复: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1日销售一批货物(A商品)给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300万元,增值税额39万元,价税合计339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30日内付款;若于10日内付款,可给予(不含税)价格2%现金折扣;若于20日内(10日之后)付款,可给予(不含税)价格1%现金折扣。甲公司基于经验等相关因素,有根据判定乙公司会最大享受现金折扣(即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实际于2022年12月9日向甲公司支付款项333万元。
一、销售方(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2022年12月1日,确认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3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万
合同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可变对价 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
(二)2022年12月9日,确认货款收回及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333万
合同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可变对价 6万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339万
二、购买方(乙公司)账务处理
当然,事实上,新收入准则主要是影响了销售方的账务处理;而其对于购买方的会计分录,则并无影响。
(一)2022年12月1日,确认采购实现
借:库存商品——A商品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339万
(二)2022年12月9日,支付货款并享受现金折扣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339万
贷:银行存款 333万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6万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