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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方与资金收取方不一致
请恕我直言,发票“三流一致”,是对于发票开具的重要要求,也是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依据;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必须保持一致才可以。至于“冻结账户”的目的,乃是“督促、惩戒”等之类,自然不能因此成为“代收款”之理由;所谓“不能用新的问题来解决旧的问题”,就是类似情形吧。(打个比方,A公司欠了人家钱,被法院冻结账户,目的就是让他还钱,怎么能协助他逃避这个法定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