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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固。
既然“已办理竣工决算”,金额自然已经确定;可据实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至于发票,只要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来到即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只要最终要转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都要一并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