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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后期未到票,不会有简易。账面调整到营业外支出,汇算是否需要调增?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5-29 09:46
“不会有简易”?什么意思?
既然“后期不会有交易”,自然不应开具发票。这属于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是和银行贷款相关的,就可以抵扣。
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是现在捐赠方角度说的,对于接受捐赠方,不管什么性质,都属于一项营业外收入。
用于什么事项,需要看是否捐赠时有特定要求,没有的话就是企业一项收入来源,可用于企业各项开支。
比如说,这个装修费截止上月,摊余值310000元,假如每个月摊销10000元。那么,您转让的时候,不可能留下一块砖、一面墙不卖吧?您不可能只卖300000元,留下10000元(即上述“一块砖、一面墙”)吧?也就是说,您要么月初已经摊销完成当月(这是常规做法),那就卖300000元;要么就卖310000元,不可能再留下10000元单独摊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