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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你的情况,我理解如果法院判定全部由对方承担损失,但由于对方无法偿还,最终调节只能承担部分赔偿的情况下,说明其余部分无法收回,这时作为应收无法收回损失处理;或者双方经调节达成一致,有一部分认可免除赔偿,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但如果经判决就是对方承担部分责任,你方承担部分责任,那么你方承担部分,属于存货丢失被盗,作为存货损失。
那应该按存货被盗丢失损失扣除,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