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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通过溢价增资方式产生了资本公积,后期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需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个税的,目前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缴纳个税的,您说的情况属于有限公司资本溢价,不是股本溢价,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之所以溢价增资,一般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高于了原始投资成本,所以不管是溢价增资还是股权转让方式达到C进入企业,对于AB来讲都是有增值的,因此我个人角度没有太好的筹划方案。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一、如文件所述,乃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这个政策本身,乃是适用于“企业”,而不仅限先进制造业。
二、当然,目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也仅有先进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