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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用自己土地入股,以入股权转让,这两件事情,只要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规允许,就税法而言,那自然是您的权力,税法或者税务机关无权干涉。
那么,这种操作,一般只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而言;但这个口子,目前已经堵上了,并无避税空间。
土地入股,即土地转让,对价则为“股权”,自然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接受投资的公司涉及印花税和契税。自然人转让股权,则自然人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印花税。
以土地入股,本身也是转让土地;只不过对价乃是“股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一、如文件所述,乃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这个政策本身,乃是适用于“企业”,而不仅限先进制造业。
二、当然,目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也仅有先进制造业。